查民律草案第七百七十六條理由謂委任根據信用,信用既失,自不能強其繼續委任。 故各當事人無論何時,均得聲明解約,然除有不得已之事由,而其事由又非可歸責於 解約人者外,當事人之一方聲明解約,若在他方最不利之時,應使解約人賠償其損害 ,否則不足以保護他方之利益。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