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為無償時,依照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受任人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原條文第二項規定,有使人誤解為無償之受任人,僅就重大過失負責,對於具體之輕 過失,可不負責任,顯與上述條文之規定相牴觸。為免疑義,爰將第二項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