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10.08 07:46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44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委任為無償時,依照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受任人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原條文第二項規定,有使人誤解為無償之受任人,僅就重大過失負責,對於具體之輕
過失,可不負責任,顯與上述條文之規定相牴觸。為免疑義,爰將第二項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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