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8 15:05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19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為配合第五百十五條之修正,「著作物」修正為「著作」,「印刷」修正為「重製」
,以期與著作權法第三條之用語一致。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