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公布,自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施行之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八章 ,就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已有整體規範,且非訟事件法有關失蹤人財產管理之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至第一百二十條),已於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配合刪除,現行非訟事件 法已無失蹤人財產管理之規定,爰將原條文修正為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 事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