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10.08 12:16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 條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公布,自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施行之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八章
,就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已有整體規範,且非訟事件法有關失蹤人財產管理之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至第一百二十條),已於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配合刪除,現行非訟事件
法已無失蹤人財產管理之規定,爰將原條文修正為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
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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