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2 23:00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民國 115 年 08 月 27 日
因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已將國營事業揭弊者單獨規範,其弊案範圍亦與公部門揭
弊者不同,爰定明同條第三項所稱公營事業,應指國營事業以外,其他依公營事業移
轉民營條例第三條規定之事業,以符文義。另參照財團法人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規定,定明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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