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2 23:35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民國 115 年 08 月 27 日
一、考量國家資源衡平分配,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但書對揭弊者就已公開或明知已有
    他人檢舉之案件而再為檢舉者,考量有跟風濫行檢舉或以獲取不當利益為目的之
    虞,不具揭弊保護之必要,爰明文規定不予保護。因該情形涉及人民權益保障之
    限制,爰參酌著作權法第三條有關公眾、公開相關用詞定義之規範意旨,於第一
    項定明案件已公開之定義,指揭弊內容在客觀上處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見聞
    、知悉之狀態。
二、為防堵濫行檢舉,耗費國家調查資源,爰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
    規定,於第二項定明同一檢舉人多次提出檢舉,且無新事實、新證據者,視為同
    一案件,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檢舉者,受理揭弊機關得不
    予處理,以避免重複調查之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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