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2 23:35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民國 115 年 08 月 27 日
揭弊者遭受不利措施依法提起救濟時,如主張該不利措施係因其揭弊行為所致,則其
揭弊抗辯應優先調查,法院得依個案審理情形以中間判決或終局判決認定之;復因揭
弊抗辯認定涉及事實調查,依現行訴訟審級制度,應由事實審法院認定其主張是否成
立,故揭弊者為揭弊抗辯之主張,應於各訴訟程序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爰
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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