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就揭弊者工作權之保障,採回復原狀及損害彌補為原則,惟同一職缺,實務上常 基於業務延續等考量,因人事調動、派補或裁撤,事實上已無法或難以提供揭弊者回 任原職,此時仍應提供同等之職位及職務內容予揭弊者任職,以利揭弊者回任機關後 之工作銜接,不致因差異過大而無法適應新職,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