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7.26 11:54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4
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
規定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檢調及簽核准駁決定。申請案之准駁應於收受申請書起十五
日內決定,必要時可延長十五日。申請不符規範者,應於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
無法補正者,將逕行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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