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4.15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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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115.03.30 訂定) 3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規定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檢調及簽核准駁決定。申請案之准駁應於收受申請書起十五 日內決定,必要時可延長十五日。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