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8.02 21:21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3 條
民國 114 年 07 月 22 日
一、依本法第二條第四項明定本會委員之組成、由法務部部長兼任主任委員、其餘委
    員遴聘資格等規範,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落實 CEDAW  及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之精神,明訂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
    於百分之四十,爰為第二項規範。
三、明定本會委員任期及補聘(兼)作業,爰為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