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8.02 21:21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2 條
民國 114 年 07 月 22 日
參酌本法第二條第三項後段,因本法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繁雜,為免爭議,參酌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明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有爭議時,由揭弊者保護委員會確定之原則,及本法第十九條列舉之揭弊者保護事項
均為本會辦理業務範疇,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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