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8.27 13:02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霸凌防制及處理具體措施 8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一、為促進生對生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自我健全成長,爰參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五十
    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十九條規定及少年矯正學校特性,於第一款規定調和
    或霸凌事件成立後,少年矯正學校應行之輔導機制。
二、為精進少年矯正學校之校園霸凌防制作為,預防日後校園霸凌事件發生,爰參酌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五十八條第四項、第六十二條及少年矯正學校特性,於第二
    款規定校園霸凌事件處置完竣後,少年矯正學校應行之檢討措施;另針對校園霸
    凌事件之通報有違失者,應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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