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 一、參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款明定少年矯正學校應成立校
園霸凌防制委員會(以下簡稱防制委員會)及其任務。
二、參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款明定防制委員會之人數及任
期。
三、參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及少年矯正學校特性,於第三款明定防
制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其中教師代表係指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以專任教師為
限。若教師於任期中改兼行政職務者,應予改聘;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應為
外聘委員,不得由少年矯正學校校長、教師或行政人員充任之,並應優先參酌校
園霸凌防制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人才庫進行聘任。
四、參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及少年矯正學校特性,於第四款規定不
得擔任防制委員會委員之消極資格,以維繫防制委員會之專業及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