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酌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及少年矯正學校特性,規定本措施訂定目的。 二、本措施之目的係預防及處理少年矯正學校學生遭受持續性精神、生理或財產上損 害之校園霸凌事件。如學生有遭受非持續性之身心侵害情形,仍應回歸矯正及教 育相關法規,以辦理違規懲罰或校園事件處理會議等程序進行適當處理,併予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