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8.04 11:57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4 條
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一、各地方檢察署之業務量與所需檢察官助理之員額、專長均有不同,為使用人機關
    依照需求即時進用人力,爰於第一項規定辦理招考或遴選之權責機關。
二、依法院組織法第七十三條附表所定檢察官與檢察官助理之人力比,檢察官助理進
    用總員額有其限制,爰於第二項規定由法務部統籌分配各地方檢察署進用之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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