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地方檢察署之業務量與所需檢察官助理之員額、專長均有不同,為使用人機關 依照需求即時進用人力,爰於第一項規定辦理招考或遴選之權責機關。 二、依法院組織法第七十三條附表所定檢察官與檢察官助理之人力比,檢察官助理進 用總員額有其限制,爰於第二項規定由法務部統籌分配各地方檢察署進用之人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