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8.04 11:57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22 條
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考量終止進用對檢察官助理工作權益影響甚大,為強化其工作權之保障,進行年終考
核之組織與繼續進用審查與否之組織應予不同,考績(核)委員會所評終止進用為建
議性質,仍應交由進用審查委員會審查後定之。惟考量用人機關需求,檢察官助理任
職期間,倘有本條第二項所列情事,機關得不待年終考核,召開進用審查委員會審查
是否終止進用或屆期不予續聘。復為遵循正當程序,進用審查委員會於審查時,應給
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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