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8.04 11:57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18 條
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第八條明定檢察官助理試用期規定,為使用人機關於期間屆滿時決定是否繼續進用,
應於試用期屆滿前辦理試用期考核,爰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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