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8.04 11:57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14 條
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本條規定檢察官助理之工作項目,各地方檢察署依業務所需,就立案審查、偵查、公
訴、執行階段之不同,規劃檢察官助理之工作內容。例如(一)立案審查階段:辦理
案件核退發查、移退移歸等。(二)偵查階段:審查案件訴訟要件、事實架構整理、
分析法律問題、整理當事人主張與證據、蒐集法律見解等。(三)公訴階段:分析卷
證資料、整理爭點、標示電子卷證、製作簡報等。(四)協助辦理辦理刑事案件偵查
中扣押物變價作業、聲請沒收、國家賠償、刑事補償、犯罪被害人補償、緩起訴處分
金、檢舉毒品獎金、檢舉妨害選舉獎金等審查作業、維護毒品資料庫或全國電信詐騙
資料庫、科技設備監控、案卷歸檔等。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