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8.04 11:57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10 條
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為使檢察官助理迅速熟悉檢察業務、強化專業能力,應使其接受職前訓練、在職訓練 。惟遴選之檢察官助理,因已具備相當專業知能,得不予職前訓練。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