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第三項規定,檢察官助理之遴用、訓練、業務、管 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爰於第一項明定本辦法之法律授權 依據。 二、為期檢察官助理之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事項之規範得以周全,且保 留地方檢察署用人彈性,爰於第二項授權各地方檢察署得自行訂定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