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揭弊者若非明知不實或出於惡意,而係本於事實合理相信其所揭露之弊案內容, 縱經調查後無法證實,仍應受到本法之保護,否則將使揭弊者退怯而不願挺身揭 弊,爰為第一款規定。 二、針對非首位提出檢舉之揭弊者,雖其所揭露之弊案內容業經他人提出檢舉或受理 揭弊機關已知悉,只要案件尚未公開或揭弊者不知已有他人提出檢舉者,其權益 仍應受保護,爰為第二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