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8 17:47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第 17 條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一、揭弊者若非明知不實或出於惡意,而係本於事實合理相信其所揭露之弊案內容,
    縱經調查後無法證實,仍應受到本法之保護,否則將使揭弊者退怯而不願挺身揭
    弊,爰為第一款規定。
二、針對非首位提出檢舉之揭弊者,雖其所揭露之弊案內容業經他人提出檢舉或受理
    揭弊機關已知悉,只要案件尚未公開或揭弊者不知已有他人提出檢舉者,其權益
    仍應受保護,爰為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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