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6 17:39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第 16 條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一、為保護揭弊者之身分,爰於第一項明定揭弊者身分保密之具體措施。
二、第二項明定載有揭弊者身分資料之筆錄或文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供閱覽
    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個人。
三、第三項明定揭弊者於偵查或審理中為詢(訊)問時,得依其要求蒙面、變聲、變
    像、視訊傳送或其他適當隔離方式為之。於其依法接受對質或詰問時,亦同。
四、若揭弊者認無保密之必要,理應尊重,爰於第四項明定前三項之保密措施,揭弊
    者得放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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