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 一、為完善保障揭弊者權益,並鼓勵揭弊者勇於揭露不法行為,揭弊者依本法程序向
受理揭弊機關陳述之內容,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或其他依法應保密之事項
者,於刑事責任上,屬於刑法第二十一條之「依法令之行為」而不罰;就民事、
行政責任及職業倫理之懲戒責任,應予免責,以周全對揭弊者之保護。惟若向本
法第四條所列揭弊機關以外之人洩密,仍應負相關法律責任,自不待言。
二、揭弊者於揭弊前或揭弊後向律師徵詢法律意見時,因而洩漏國家機密、營業秘密
或其他應保密之事項者,事關揭弊者權益之保障,亦應免責,爰為本條後段之規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