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酌本法第六條及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第二 條規定,明列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俾健全本會運作 。 二、本會係任務編組,有關本點各款事項,得由常設之業務單位本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