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2.06 07:03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誠正中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 14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一、參考防治準則第十一條規定,明定得向本校申請調查或檢舉校園性別事件者,並
    於第一項但書規定,行為人現為或曾為學校校長者,應向行為發生時之學校所屬
    主管機關申請調查或檢舉。
二、第二項明定,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以該兼任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應由該
    校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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