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4 年 01 月 09 日 | 一、明定各組織分工。設召集人負責召集「災害處理小組」,並指派相關人員處理重
大災害所生死亡、受傷、失蹤或刑事案件。
二、設新聞聯絡組,負責聯繫中央及地方災害應變中心,並協調相驗、刑案偵辦及處
理新聞發布等事務。
三、相驗組負責現場相驗,由輪值外勤檢察官負責相驗,並訂立人力不足之情況如何
處理之規範。
四、設刑案偵查組,處理相關刑事案件之偵辦,並明定與其他單位聯繫之方式。
五、設秘書組,於重大災害發生時聯繫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雲林分會啟
動關懷機制及相關後勤之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