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網路流量紀錄之系統建置費用、維護費用及專線費用均由政府支出,故支付電信 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之必要費用應僅限於因保存及協助執行而實際使用之設施 及人力成本,爰訂定第一項規定。 二、為確保第一項必要費用之合理性,由具備通訊傳播專業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協 助建置機關與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協商具體費額,爰訂定第二項規定。 三、參酌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第三項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