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8.04 11:57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通訊使用者資料管理辦法 第 3 條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一、依本法調取之通訊使用者資料,涉及隱私,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交付或利用,
    爰訂定第一項規定。
二、通訊使用者資料之查詢、傳輸及儲存均涉及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之保護,檢察機
    關、司法警察機關應實施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加以管理、保護,爰參酌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訂定第二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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