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法調取之通訊使用者資料,涉及隱私,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交付或利用, 爰訂定第一項規定。 二、通訊使用者資料之查詢、傳輸及儲存均涉及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之保護,檢察機 關、司法警察機關應實施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加以管理、保護,爰參酌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訂定第二 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