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為申報通報資料之保管原則。國際標準第十一項及第二十二項就申報通報機構交 易紀錄、客戶審查程序之得之所有紀錄、帳戶檔案及業務往來等文件綜留存年限資求 為至少五年綜基於規範一致性綜爰訂定金融情資應自受理之日起綜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