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10:46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勵志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4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一、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及參酌準則第四條規定,明定本會召開會議時間。
二、第二項考量基於委員身分專屬性及正當性,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不得由他人代
    理。惟考量學校各類會議皆有代理需求,倘不得代理,則對學校現場實務運作衝
    擊過大,故但書明定所聘委員為學校單位主管,或所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
    長代表及學生代表為代表團體出任者,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以符合代理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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