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及參酌準則第四條規定,明定本會召開會議時間。 二、第二項考量基於委員身分專屬性及正當性,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不得由他人代 理。惟考量學校各類會議皆有代理需求,倘不得代理,則對學校現場實務運作衝 擊過大,故但書明定所聘委員為學校單位主管,或所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 長代表及學生代表為代表團體出任者,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以符合代理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