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本要點所稱性騷擾及權勢性 騷擾之定義。 二、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二條規定,於第三項明定前二項所稱性騷擾之樣態。 三、依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於第四項明定性騷擾案件之認定所需考量 因素。 四、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第七項規定,於第五項明定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 款所定情形,係由不特定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為之者,就性騷擾事件 之調查事項,適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