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及參照現行「法務部與所屬 各機關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處處理要點」第六點規定,於第一項至第六項明 定機關為處理本要點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應設性騷擾申訴處理會(以下簡稱申處 會),以及申處會之組成及運作方式。 二、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七項明定矯正學校得 由該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要點處理性騷擾申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