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6 21:22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矯正機關高齡收容人處遇措施參考指引 3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一、第三點訂定本指引適用對象。
二、本指引雖將高齡者定義為年滿六十五歲之人,惟參考《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
    約》第六號一般性意見說明聯合國以六十歲以上作為老年認定之慣例,以及各國
    對於高齡之定義自五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不等,復相關研究指出由於酒精及藥物濫
    用、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及監禁之壓力,將導致收容人身體年齡較其實際年齡年長
    ,出現提早退化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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