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8 14:35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妨害性影像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1
民國 112 年 07 月 05 日
一、檢察官辦理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案件及以性影像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
    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案件,應注意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條規
    定,有關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之書面應記載事項,以求明確。另有關法院裁定或
    檢察官處分之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自核發時起生效,以維護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
    之權益。
二、為爭取時效,並減少對於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安全維護保障之空窗期,檢察官辦
    理上開案件時,應注意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有關犯罪被害
    人保護命令,應於二十四小時內發送相關機關(單位)或案件之當事人等,俾使
    機關(單位)得以提供後續相關協助、使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了解核發情形,以
    周全保障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相關權益。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