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8 14:30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妨害性影像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
民國 112 年 07 月 05 日
一、本注意事項所稱妨害性影像犯罪案件,除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所列各罪之案件外
    ,尚包含以性影像實行其他犯罪之案件。
二、以性影像實行其他犯罪之案件,除以性影像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
    、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之案件外,亦包含例如:以性影像犯刑法第三百十條之妨
    害名譽罪等,為免掛一漏萬,且為因應未來可能發生之新型態犯罪態樣,爰以性
    影像實行其他犯罪概括規範之。
三、因網路資訊科技及人工智慧技術之運用快速發展,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而
    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可能真假難辨,易於流傳。如有意圖散布、播送、
    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製作、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
    以他法供人觀覽他人不實之性影像,對被害人造成難堪與恐懼等身心創傷,為保
    護個人之隱私權及人格權,因而有處罰必要。是以,以「性影像」實行其他犯罪
    者,此「性影像」解釋上當然包含犯罪被害人之「真實性影像」及以電腦合成或
    其他科技方法而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