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3:39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7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準用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檢察官依本法命被告應遵守事
項後,被告如違背該等處分,將得逕行拘提、得向法院聲請命再執行羈押,被告亦可
能涉有刑事責任,爰規定檢察官所命被告應遵守事項之內容宜具體、明確、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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