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3:48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20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檢察官所為命被告應遵守事項之處分,自核
發時起生效,且應送達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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