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明定檢察機關自行辦理或轉介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得訂定實施期 限,於實施期限內承接個案進行修復。檢察機關並得參考本部訂頒之費用支付標 準參考表,妥為訂定費用支付標準。 二、檢察機關自行辦理或轉介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時,得訂定實施期限,惟依 具體個案情形,如認有延長實施期限之必要,亦得延長之,爰訂定第二項,以符 合彈性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