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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8.19 01:23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 13 條
民國 112 年 04 月 11 日
考量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規範之衡平性,參照兼職處理原則第
十五點規定,明定下列事項:
一、第一項:基於公教平等原則,配合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之公服法第
    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明定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之行為。
(一)考量教師於下班時間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不具「經常」、「持續」
      性質之同種類行為之事務,於對本職工作、學術名譽及尊嚴無不良影響,亦無
      與其本職不相容之前提下,尚非不得從事之範圍,例如參與頭髮義剪活動、以
      手工方式製作手工藝品等。
(二)近年來政府為鼓勵藝文活動多元發展,培養民眾參與藝文活動,促使藝術文化
      融入民眾生活,豐富公共空間人文風貌等目的,應運而生許多新興表演文化之
      型態,其表演內容含括運用實體或數位方式以音樂、戲劇、舞蹈、魔術、民俗
      技藝、詩文朗誦、繪畫、手工藝、雕塑、行動藝術、使用非永久固定之媒材或
      水溶性顏料之環境藝術、影像錄製、攝影或其他與藝文有關之創作活動,考量
      表演人係以自身技藝知能,透過藝術表演活動,表達創作理念,爰於下班時間
      展演上開活動並獲取適當報酬,應認屬其私領域之行為,不宜過度干預。又教
      師本可處分自有房屋、物品等個人財產(例如以自有房屋收取租金、出售家中
      二手物品),或將其運用自身知識產能為基礎而形成之智慧財產權、個人肖像
      權授權行使(例如設計手機 APP、製作個人肖像 LINE 貼圖),獲取合理對價
      ,應不受本辦法之限制。
二、第二項:明定教師下班時間從事行為之限制。說明如下:
(一)查教育部一百零一年二月十日召開之「研商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校外補習家教、
      國中小教師交通導護及導師用餐指導費等議題會議」決議略以,正式專任教師
      不得在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教學活動;現已在補習班任職者,不得聘為專任
      教師。
(二)另查教育部八十九年七月七日台(八九)人(二)字第八九○六八五三三號書
      函略以,以多元入學方案實施後,學生升學管道除考試外,亦可視其在校藝能
      學科成績優良甄審保送入學,為避免產生師生間成績利害關係之疑慮,公立各
      級學校專任教師不得利用課餘時間邀集學生在家實施才藝教學(如書法、鋼琴
      等),或至以升學為目的之短期文理補習班及技藝補習班兼課。
(三)以教學場域有其特殊性,為維護學生公平受教權益、確保學生評量之公正客觀
      性,並避免第一項所定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行為,衍生教師得在校外從事補
      習、家教之教學活動或至補習班兼課或邀集學生在家實施才藝教學疑慮,爰明
      定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行為,不包括至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教學活動。
(四)基於本辦法係屬教師兼職規範,考量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教師身分,尚不因上
      下班時間而有所不同,是教師從事本條行為,如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
      情形之一者,仍不得為之;違反者,應依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提送教
      師評審委員會或其他會議進行審議,併予訂定,以期明確。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