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風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設置要點」,酌修文字內容。
一、明定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依第十四點初評為不及格者,應交付法務部政風人員 甄審暨考績委員會審議,並將審議紀錄陳送法務部部長核定。 二、明定法務部部長對於法務部政風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之後續 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