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9:33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獎懲規定 15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明定功過得予相抵,但獎懲紀錄不得註銷。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