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16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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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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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獎懲規定 14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明定受訓人員發生懲處事由,能坦承認錯或於發覺前自請議處者,得減輕或免其懲處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