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16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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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請假規定 9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明定未經准假不參加各項考試、競賽、集會或團體活動,或上課遲到、早退未經申請 補假者,均以曠課論處,避免受訓人員未積極參與訓練相關活動。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