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6 23:13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輔導考核注意事項 5
民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本點第一款配合法務部矯正署帶班教輔人員值班制度調整,刪除共同生活用語;並參
考「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調整文字用語,俾符實際狀況並臻
明確。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一、第五點闡明輔導考核之工作要領。
二、為深入了解受訓人員,教輔人員應共同管理並與其共同生活,爰於第五點第一款
    說明之。
三、為使受訓人員培養自治精神,爰於第五點第二款規定輔導受訓人員推選自治幹部
    並督導之。
四、為適時提供受訓人員協助,第五點第三款規定必要時實施個別輔導,並主動關懷
    之。
五、第五點第四款規定受訓人員如有違反規定行為,教輔人員應立即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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