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9 01:24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第 3 條
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宜由具備專業知識之精神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學者專家
及得為身心障礙者表達意見之身心障礙團體代表組成,並就其組成人數、最低人數限
制、組成成員之資格為原則性之規範以資明確,爰為本條規定。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