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8 18:27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8 條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律師接獲閱卷通知而洽取卷證檢閱時,為確認其身分,應出示執業證明文件,爰於本
條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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