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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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26 條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有關轉拷費部分,參酌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複製電 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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