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22:45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25 條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有關列印費及請求交付光碟費部分,參酌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 攝影抄錄及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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