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0:42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20 條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為明確規範檢察署辦理收容於矯正機關之被告檢閱卷證原本之程序,俾利實務依循,
爰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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